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友谊总公司投资及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158号颁布时间:1998-04-08
1998年4月8号 深地税发[1998]158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友谊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一发
[1998]4号)收悉。鉴于深圳市宝安区友谊总公司投资及担保发生的损失
34362394.51元,其中:本部29727938.48元,下属友谊
桂花贸易公司1837581.11元,松岗友谊公司2796874.92元,
经研究,同意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和区投资管理公司的意见,即对深圳宝安区友
谊总公司发生的损失从1995年起分10年摊销;下属的友谊桂花贸易公司及
松岗友谊公司发生的损失从1995年起分5分年摊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