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港湾建设(集团)公司第四航务工程局深圳兴华工程公司
深地税发[1998]461号颁布时间:1998-10-07
关于核定中国港湾建设(集团)公司第四航务工程局深圳兴华工程公司1998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深地税发[1998]461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525号)规定,对深圳兴华工程公
司上缴的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5万元准予在税前列支。超过核定部分应
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