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远东饼干厂(中国)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00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500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远东饼干厂(中国)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请示》
(深地税三发[1998]036号)收悉。远东饼干厂(中国)有限公司(简
称“远东饼干”)为港商独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远东饼干厂
(香港)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4月间将从“远东饼干”分
得的税后利润人民币18900000元(其中1991年7115482.7
8元,1992年度5987662.08元,1993年度4247954.
83元,1994年度1548900.31元)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
业成都新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75%,经营期50年。上述投资经四
川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以川标会(1998)外验字002号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同意退还“远东饼干”外方投资者远东饼干厂(香港)有限公司再投资利润部分
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计人民币1334117.65元,其中1991
年度(适用率15%)年度(适用税率15%)299855.64元,19
94年度(适用税率15%)109334.14元。你分局应做好被投资企业
经营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