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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永新印染厂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8]66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深地税函[1998]66号 深圳永新印染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过去给部分工厂主要骨干从"福利费"科目中摊销的购买住房补贴,不 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但考虑到过去税法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 费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同意对你公司过去的做法不予追究。但从19 98年11月1日起,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 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地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   特此函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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