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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资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01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深地税发[1998]501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资银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8] 17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分局提出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资银行自境外银行(包括其总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 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254号)的规定,免征 预提所得税;如向境外银行拆借资金(包括透支)利率超过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 借利率的,应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资银行税收问题解释的通知》([86] 深税外字第234号)第三条的规定,就支付的全部利息扣缴预提所得税。   二、关于外资银行特区内和特区外收入划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045号)的规定精神,外资银行直接为在深圳特区注册 的单位或为实施地点在深圳的项目提供贷款取得的营业收入,属于来源于特区内 的收入,可自外资银行营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   三、对离岸金融业务征税问题。深圳是国务院批准进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的 少数城市之一。根据离岸金融业务的特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均在境外。市局意 见,对外资银行事离岸金融业务取得收入,若能单独核算,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虽非银行同业,但属金融同业。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79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资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 务公司等机构的往来业务,属"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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