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风大厦合作兴建有关税收问题的报告
深地税发[1998]355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355号
市政府:
由市政府财金处转来深圳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的《关于免征房产转让营业税的请示》收悉。为此,我局到负责东风大厦查帐工
作的第二检查分局进行了调查,并向市东风置业公司和市汽车工贸总公司的有关
人员作了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和我局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东风大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东风大厦座落在二汽深联公司厂区内,
但该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二汽深联公司所有,而是属于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的。
1983年市南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即现在的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与中国第
二汽车制造厂组建二汽深联公司时,虽然提供土地给二汽深联使用,但土地并没
有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即东风大厦的土地使用权
是由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提供的。
二、合作兴建东风大厦符合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合作兴
建“东风汽车大厦”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政府的批文,并听取了合作双方
的详细陈述,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其兴建东风大厦的行为符合该文件第十七
条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的有关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
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
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
为。”因此,虽然东风大厦合作双方都是自用,没有转卖,但是由于其合作建房
的行为是应税行为,所以应付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
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东风汽车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东风大厦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两公司申述的其他原因,根据税收政
策规定,不应成为免税的理由。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