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马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1-27
1999年1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44号
龙岗分局:
你分局《关于新马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
龙发[1998]190号)收悉。新马制衣(深圳)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
其外方投资者香港粤纺贸易有限公司将从该企业分得的1993年度、1996
年度利润人民币814497.83元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业经深圳
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以验资[1997]066号验证,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深
圳分局以[1998]深外营外企证字036号字证明,且该公司被深圳市经济
发展局深经发[1997]40号认定为1996年度的产品出口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经研究,同意退还香港粤纺贸易有限公司再投资部分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款,
计人民币744218.63元。
你分局应做好对该企业经营期限和产品出口企业认定年限的跟踪管理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