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10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深地税发[1997]11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关于股份公司取得
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 1997年2月12日)(正
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