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的函
深地税函[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3-03
1997年3月3日 深地税函[1997]3号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所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市的福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深税联发[1995]68号文件精神,我局原认定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9家
福利企业(原认定15家,还有6家福利企业,贵局没送资料)进行了重新年检,
并对2家新申请的福利企业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关于对原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9家福利企业的年检情况
(一) 深圳市福利总公司、深圳市福隆实业公司、深圳市福晖电器实业有限
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公司、宝安区福利公司、龙岗区福利公司、龙岗镇社会
福利公司等7家福利企业,经年检,条件合格,准予继续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待遇。
(二) 深圳市梅隆实业公司,不按期纳税申报;深圳市南山区盛南合成涂料
厂,在我局没有税务登记资料,即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没向我局办理纳税申
报。因此,这两家福利企业年检不合格,应取消其享受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待遇。
二、 关于对新申请的两家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经我局有关分局调查审核,深圳市福丰临工贸发展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丽
农场两家企业具备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准予其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