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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的函

深地税函[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3-03

     1997年3月3日 深地税函[1997]3号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所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市的福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深税联发[1995]68号文件精神,我局原认定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9家 福利企业(原认定15家,还有6家福利企业,贵局没送资料)进行了重新年检, 并对2家新申请的福利企业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关于对原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9家福利企业的年检情况   (一) 深圳市福利总公司、深圳市福隆实业公司、深圳市福晖电器实业有限 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公司、宝安区福利公司、龙岗区福利公司、龙岗镇社会 福利公司等7家福利企业,经年检,条件合格,准予继续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待遇。   (二) 深圳市梅隆实业公司,不按期纳税申报;深圳市南山区盛南合成涂料 厂,在我局没有税务登记资料,即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没向我局办理纳税申 报。因此,这两家福利企业年检不合格,应取消其享受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待遇。   二、 关于对新申请的两家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经我局有关分局调查审核,深圳市福丰临工贸发展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福丽 农场两家企业具备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准予其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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