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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镇(区)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455号颁布时间:1997-08-28

     1997年8月28日 深地税发[1997]45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15号《关于东莞市的镇(区) 供电公司收取电费提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对你市的镇(区)农 村供电公司代市供电部门抄表收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而按省府文件 规定标准(2.5分/千瓦.时)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属于代理服务 收入,应依'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我市农电公司代市供电部 门抄表收费而向市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提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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