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统计房产税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5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深地税发[1998]485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
的复函》(粤地税函[1988]294号)件略称:
一、 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还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
银行缴纳房产税。
二、 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
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