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8]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
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
税”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
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
数。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91号)1997年12月16日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