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30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深地税发[1997]33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关
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外资金
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仍按15%执行,并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