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除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公职的决定
深地税发[1997]348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348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李基先,男,49岁,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文化程度高中,原任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观兰征收所所长,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钟伟平,男,37岁,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任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宝安检查分局八科负责人,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潘春勇,男,31岁,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文化程度大专,原任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宝安检查分局八科科员,因贪污案于1997年2月3日被宝安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3人在深圳市大方税务局龙华征收所工作期间,1
995年以解决所内工作人员旅游费用为名,经李基先同意,由潘春勇去向驻龙
华的揭西县建筑公司第九工程队老板蔡万昌要赞助款。潘春勇拿到8万元赞助款
后,李基先叫潘春勇先行保管准备旅游。但一段时间后,潘春勇向李基先提出为
方便工作要买部手提电话,在场的钟伟平也提出家里困难急需钱用,经李基先同
意,3人将8万元赞助款私分,其中李基先分得3万元,钟伟平和潘春勇各分得
2.5万元。1996年7月3日,李基先怕事情败露,将潘春勇叫到办公室商
议退款,随后3人将8万元赞助款由潘春勇退还给蔡万昌。
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无视国法,以单位名义拉到赞助款后进行私分,其
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基先、钟伟平、潘春勇3
人开除公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