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485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深国税发[1999]485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快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进度,确保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使用十
万元位专用发票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市局决定加大防伪税控系统推广
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0月15日起,各单位停止供售手工版十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凡
需开具十万元位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分局核准后,持下列资料前往中
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你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买防伪税控机
的手续。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第三、五联;
3、经办人身份证及一寸彩照两张。
二、购买防伪税控机的纳税人需要参加培训的,可在税务咨询公司参加培训。
三、已在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机手续但因需要参加培训或暂时无法取到机器
的纳税人,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可凭购机发票(或收据)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
购买一本十万元位专用发票,主管分局根据情况,可对这种情况下申请购票的纳
税人实行十万元位专用发票的代管。
四、税务咨询公司应按期将已购机企业的名单函发各主管分局,分局接函后,
应在五天内缴销其尚未用完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并交计算机科按规定取消
其领购手工专用发票的资格,只供应其电脑专用发标票。
五、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深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第三
到八条、深国税发[1999]470号文件自本文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