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97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深国税发[1999]49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1999年9月22日 粤国税函[1999]369号)(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8月
19日 国税函[1999]5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