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22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深地税发[1999]522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收取运输费和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包裹
费、中转费及其他杂费时,必须使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发票中各
项收费必须按税率不同分别填列,严禁混合填列。
鉴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票据的特殊性,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仍按原规定使用《广
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用票量大或者对发票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可以申请自印发票。
从事上述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广东省深圳
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企业自印或购领发票,用完的发票存根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期限向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核销,保存以备查。
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启用。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对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代理上述业务的企业不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
收取上述费用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式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