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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22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深地税发[1999]522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收取运输费和随同运输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包裹 费、中转费及其他杂费时,必须使用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发票中各 项收费必须按税率不同分别填列,严禁混合填列。   鉴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票据的特殊性,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仍按原规定使用《广 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用票量大或者对发票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可以申请自印发票。   从事上述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代理费时,必须使用《广东省深圳 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企业自印或购领发票,用完的发票存根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期限向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核销,保存以备查。   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启用。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对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代理上述业务的企业不使用我局监制的发票 收取上述费用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式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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