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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95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495号 各分局:   由于近年来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现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已不能适应当前 征税的实际需要。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 管工作,现将我市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的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 31日。   二、从香港、澳门进入深圳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 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车船使用税。第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可比照我 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执行。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 度的车船使用税。   三、免税车船领取免税标志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纳税人持有的纳税、免税标志如有遗失,纳税人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向 税务征收机关申请,经核实后,给予出具证明,不补发纳税或免税标志。   五、新的纳税期限实行后,对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车船,仍 应按规定给予补税和处罚。    六、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 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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