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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94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494号 第一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所属企业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9]688号)的规定,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 化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100万元,准子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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