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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462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深地税发[1999]462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1999]295号)略称:   “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 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 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 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 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 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另外,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 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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