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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劳动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04号颁布时间:1999-08-27

     1999年8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30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6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服[1998]1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国 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免征 房产税3年;出租自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性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地方各税 2年”的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停止执行《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 8]4号)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 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 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解税和豁免欠税。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 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要求 对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进行检查。《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 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 业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免征房产税3年;出租自 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性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地方各税2年”不符合《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因此,对《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 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26日 粤地税发[1999] 1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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