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92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深地税发[1999]292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粤
地税发[1999]114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5号)规
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级职工技
协每半年从项目成交额中提取5%向上级技协交纳团体会费,是省总工会、省财
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工总技字[1987]062号文规定收取的会费,
因此,对我省各级职工技协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下级职工技协收取团体会费属
免税项目,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