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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76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76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29号)的规定,对中国建筑 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1998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4.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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