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76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76号
第二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29号)的规定,对中国建筑
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1998年度向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4.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