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80号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80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
改造的企业和特区实行城市化“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固
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仍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
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
行。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1998]97号)(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