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28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深国税发[1999]528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内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
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
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4日
国税发[1999]16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