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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2]867号颁布时间:2012-12-2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3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并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18,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14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22,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16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18,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15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20,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13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22,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17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7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5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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