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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7]358号颁布时间:2007-11-30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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