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地税函[2007]310号颁布时间:2007-10-19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我市是统一以市局名义办理税务登记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只作变更税务登记,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稽查局要及时向各区(分)局通报查处对象名单及结果,使各区(分)局能掌握申请注销纳税人是否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是否存在稽查欠税、未缴滞纳金、罚款情况。
三、 对中介机构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报告只能作为经济鉴证作用,不具涉税鉴证作用。
四、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如以往年度已进行税务检查(稽查)的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结算期较长的纳税人,注销检查原则上检查包括本年度在内最近三年内的纳税情况,如涉及重大偷税案件的检查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双定户” 纳税人申请注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办结。
六、本办法中的第十七条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规模较大”具体标准由各区(分)局结合本区(分)局实际自行划定,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附件:1.双定户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略)
2.非双定户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