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37号颁布时间:2007-02-01
广州、深圳、汕头、汕尾、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粤垦函字[2006]3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40万元;同意该集团公司所属的湛江农垦集团公司、茂名农垦集团公司、阳江农垦集团公司、揭阳农垦集团公司和汕尾农垦集团公司2006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543万元、447万元、302万元、30万元和81.9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湛江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茂名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4.阳江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5.揭阳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6.汕尾农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