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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5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国税发[199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已完成“三讲”教育单位的中管干部年度考核问题的 通知》(组电字[1999]67号)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领导干部1999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已基本告 一段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对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进行了自 我剖析,并按规定开展了民主测评。因此,经研究决定,已在“三讲”教育中进行自 我剖析和民主测评的领导干部,今年可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但要根据民主测评或民主 评议的情况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的评定仍按国税发[1996]20号和国税发 [1998]224号文件规定执行;要求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不得以述职报告代替个人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 总结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三、今后的年度考核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224号)规定执行。如无新的 精神,总局不再每年布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届时请按要求搞好每年的年度考核 工作,并按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总局人事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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