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162号颁布时间:2005-08-15

     2005年8月15日 粤国税发[2005]16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 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 务师年检工作。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 组成联合年检小组,对属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全面检查,税务师事 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数量较多的地级市,可把年检工作分解到县(市)、区。非执 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年检。   二、各地要对照《通知》中的年检内容,结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认 真开展年检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和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依照国家法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机构 为税务师事务所,其执业资格的取得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 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 事该项业务,税务机关也不应受理。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检,请当地 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年检情况报告,请各地于9月20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 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