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66号颁布时间:2005-08-08

     2005年8月8日 粤地税发[2005]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先向各市地方税务 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 内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各市局要大力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的全文要登载在各市纳税 服务的门户网站上,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进行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 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