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 粤地税发[2005]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可先向各市地方税务
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
内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各市局要大力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的全文要登载在各市纳税
服务的门户网站上,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进行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
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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