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9日 粤地税发[2005]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
支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
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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