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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99号颁布时间:2005-07-25

     2005年7月25日 东地税发[2005]9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分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兴 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 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 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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