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收取退还土地出让金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300号颁布时间:2005-06-07
2005年6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00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分期收回土地出让金并计算利息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2005]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美孚(珠海)石油码头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向珠海市规划国土局(下称国土
局)归还土地使用权,分期收回土地出让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逾期
利息,该公司收取利息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
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第十点规定,对该公司收取的此项利息和滞纳金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