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0日 粤地税函[2005]3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反映,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向委托
人收取代理费及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专利规费。现对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
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
项的业务”的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
委托人收取专利规费,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
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
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
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附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专利代理机构代缴专利规费免收营业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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