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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329号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329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时如何计算销项税额的请示》(珠国税发[2005]7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 属于饲料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扣税凭 证上注明适用13%税率的,在销售时都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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