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5]67号颁布时间:2005-06-21

     2005年6月21日 东国税发[2005]67号 各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点提及的《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由各国家税 务分局审核确认,交由纳税人传递至相关地税分局。该联系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 局可到征管科领取。    二、为加强对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国税分局在对新办运输企业进行所得税 征收方式鉴定后,应要求企业复印该鉴定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送相应 主管地税分局,作为地税分局认定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据。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