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5日 粤国税函[2005]28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87号)收悉。安利(中国)日用品
有限公司是1992年10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投资总
额为1亿美元,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原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庭清洁、个
人护理及化妆品、保健食品、维生素、蛋白饮料和功能食品等安利系列产品。200
3年8月经批准,增加投资额,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401
0万美元,并于2003年10月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
50.125%,主要用于蛋白饮料、功能食品的开发和生产。该企业增资项目经国
家商务部确认,属于《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三)类第(一)条(3、4)项“蛋白
饮料的开发、生产,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
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
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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