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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60号颁布时间:2005-06-07

     2005年6月7日 粤国税函[2005]2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 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45)收悉。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 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21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合作基金会发放的上述贷款取 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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