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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49号颁布时间:2005-06-06

       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49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 [2004]2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 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 2003年度税前扣除清远市清城区粤安工贸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人民币 54,778,809.20元。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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