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 粤国税函[2005]247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核销恩平市港恩联兴毛衫制衣厂呆账贷款的
请示》(江国税发[2004]104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
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
设银行江门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恩平市港恩联兴毛衫制衣厂贷款的呆账损
失人民币80,460,000.0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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