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 东地税函[2005]8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2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对我市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继续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
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东地税
发[1997]149号转发)的规定执行。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
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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