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 粤地税发[2005]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
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
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
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
具体种类”,应按照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国务院令第287号)和财
政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
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地要积极提倡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逐步实现
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资源,加强
税源的掌握和监控。
《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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