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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77号颁布时间:2005-05-23

     2005年5月23日 东地税函[2005]7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粤工总[2005]55号)转发给你 们。市局补充明确,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使用管理 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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