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粤国税函[2005]138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5]53号)
收悉。关于纳税人取得“南昆临管柳”等铁路运费是否给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经研
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范围包括运输运营费用、临管铁路运费、
新线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票面上注明
是“南昆临管柳”、“南昆临管昆”运费,如铁路部门出具证明属于临管铁路运费的,
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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