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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1-26

     2005年1月26日 东地税发[2005]1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国家税务分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 报告工作,保证查帐报告的质量,结合上年对各中介机构查帐报告质量检查情况发现 的普遍存在问题,对今年出具查帐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查帐报告的编制    (一)查帐报告的格式    今年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管理的需要,对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增加了附注,要 求对重点关注的内容在附注中披露,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的附 注也做了修改、补充,各中介机构应认真学习编制说明(附件3),严格按照规定的 格式编制(见附件1、2)。     查帐报告的其他编制要求仍按东国税发[2004]14号文的规定执行。对 于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的查帐报告,主管国、地税分局不予接收,并对有关中 介机构予以通报。    (二)查帐报告签名人的资格    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及《关于中介机构出具2004年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东财[2004]311号) 的规定,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才能签发查帐报告。    (三)查帐报告的附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主九附)。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其附表(一主十八附)。    二、查帐报告及查帐报告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    为方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所管辖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帐后 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的调整情况,合理评价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要求凡接 受我市企业委托出具2004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的中介机构(包括外地 中介机构),应把内外资企业查帐调整情况按国、地税所属征管范围划分,内资企业 调整情况于5月31日前、外资企业调整情况6月30日前以书面和磁盘 (excel文件格式)形式分别向市国税局税政科(内资企业)、市国税局进出口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外资企业)、市地税局税政科填报《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 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4)。对未按规定报送调整情况的中介机构,市 国税局、地税局将在今年进行的质量检查中予以通报。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格式)(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格式)(略)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编制说明(略)   4.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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