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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1-12

     1999年1月12日 粤地税发[1999]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摊提问题 
  (一)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
扣。考虑到一些国有企业原来所得税管理不够规范,客观上造成一些扣除项目应计未
计,因此,对1997年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在1998年度补扣,1998年度开始发生的应计未计扣除
项目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二)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
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
付的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二、对减税企业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批准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查增的所得额,仍可按减征比例给予减征照
顾,应征比例部分应征收入库。如属定额减征的,超过减征额部分应征收入库。 
  三、对亏损企业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对亏损企业查增所得额后仍为亏损的,按粤地税发[1996]281号文的有
关规定处理;对查增所得额抵减自报亏损额后有盈利的,盈利部分按粤地税发
[1998]5号
文的规定依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 
  四、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列支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从1998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二个低于”的原则提取的
工资额,在实际发放时予以税前扣除。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额,在提取时已作
税前扣除,但一些企业还留有余额未发放,因此,对1998年以前提取的工资仍留
有余额的,可不作纳税调整。1998年及以后年度发放工资时,凡发放数在原来余
额以内的部分,不得再作税前扣除;发放数超该余额的部分,可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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