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日 粤地税函[2005]89号
深圳、珠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
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借鉴和完善以往年度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
及早部署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各级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培训、
辅导和审核、清缴工作。
二、认真对照学习本文附发的《2003年度汇算清缴软件存在问题初步归集及
下一步解决方案》(以下简称“问题与方案”),对于工作中碰到的相类似的问题,
请按《问题与方案》的意见处理;若碰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向总局
反映并及时解决。
三、2004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步骤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形
成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将总结及汇缴数据报省局。(汇缴数据采用报光盘形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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