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 粤地税函[2005]2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税函[2005]190号第二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虚
报的亏损额合并在当年或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整,就调整后的应纳
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6]28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号)中省局加具的意见和《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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